2014年04月15日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香港時間) 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的投票結果
茲提述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的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該大會」)通告(「該通告」)及管理資訊通函(「該通函」)及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本公司刊發的公告。
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該通告和該通函所載的普通決議案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香港時間)舉行的該大會上經本公司股東(「股東」)以投票方式正式通過。
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辦事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獲委任為在該大會上點票的監票人。
於該大會上提呈的所有決議案的投票結果載列如下:
普通決議案 | 票數(百分比) | |||
贊成 | 反對 | |||
批准本公司向本公司董事會授予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置不超過百分之二十(20%) 已發行股本的未動用股份的建議。 | 959,123,160 (96.176204%) |
38,133,043 (3.823796%) |
有關該決議案的全文,請參閱該通函。
由於超過50%票數均贊成決議案,故決議案獲正式通過為普通決議案。
於股東特別大會舉行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為3,249,089,233股股份,此為賦予持有人權利出席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決議案的股份總數。
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36(4)(a)條及該通函所載,本公司的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包括在內)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各自的聯繫人必須放棄表決贊成該決議案的權利。於股東特別大會舉行之日,上述人士持有471,628,448股股份。
無其他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表決。
無股份賦予股東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之權利但只可就決議案投反對票。
承董事會命
陽光油砂有限公司
聯席主席
Michael John Hibberd
及
聯席主席
沈松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