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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2日

關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刊發有關私人配售的公告的 澄清公告

茲提述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發的公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謹此澄清,由於由於該公告不慎排字錯誤,就汪玉森先生根據配售認購事項(定義見該公告)應支付介紹費192,000,000份認股權證給予第二介紹人Yinda Industrial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Yinda Industrial」),而不是Hinds Industrial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於本公告日期,Yinda Industrial收取192,000,000份認股權證所為第二介紹人的介紹費。

據董事所知,所得資料及相信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Yinda Industrial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如適用)為獨立第三方,並且與陽光沒有關連和不是陽光的關連人士。

承董事會命
聯席主席
Michael John Hibberd

聯席主席
沈松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