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 3日
內幕消息有關訴訟的最新資料
本公告乃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或「陽光」)之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09條和證券及期貨條例 (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第 XIVA 部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發出。
根據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刊發之公告,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收到紐約州法院判決, 裁定本公司需向非延期持有人支付到期未付的債券相關本金與利息合共15,481,013.33 美元。該判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廢除。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公司收到紐約州法院判決, 裁定本公司需向非延期持有人支付到期未付的債券相關本金與利息合共19,694,218.17美元(「判決」)。詳情載列於本公司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刊發之公告(「該公告」)。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用詞彙具相同涵義。
董事會宣布,本公司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紐約時間)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上訴」)。
倘有進一步更新,本公司將另行刊發公告。
承陽光油砂有限公司董事會命
孫國平
執行主席
香港,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卡爾加里,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於本公告發佈之日,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孫國平先生及何沛恩女士;非執行董事 Michael John Hibberd先生、劉琳娜女士及蔣喜娟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賀弋先生、龐珏女士及邢廣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