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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
內 幕 消 息 法 定 判 決
本公告乃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或「陽光」)之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09條和證券及期貨條例 (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第 XIVA 部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發出。
根據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刊發之公告(「該公告」),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收到紐約州法院判決, 裁定本公司需向非延期持有人支付到期未付的債券相關本金與利息合共15,481,013.33 美元。該判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廢除。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用詞彙具相同涵義。
董事會宣布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收到紐約州法院判決, 裁定本公司需向非延期持有人支付到期未付的債券相關本金與利息合共19,694,218.17美元。
本公司現正就此新判決及其執行情況積極尋求法律意見,並將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維護全體股東、利益持份者和本公司的利益。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作進一步公告。
承陽光油砂有限公司董事會命
孫國平
執行主席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卡爾加里,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於本公告發佈之日,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孫國平先生及何沛恩女士;非執行董事 Michael John Hibberd先生、劉琳娜女士及蔣喜娟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賀弋先生及邢廣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