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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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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31日

內 幕 消 息法 定 判 決

本公告乃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或「陽光」)之董事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09條和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第 XIVA 部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發出。
 
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刊發之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發行 2 億美元本金的優先抵押債券(「債券」)的公告。茲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上均為香港時間)刊發之有關 (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債券持有人(「債券持有人」)達成的延期協議的公告。
 
就本公司根據一份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之契約而發行的2億美元優先票據,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卡爾加里時間)與當中96%的債券持有人達成延期安排, 唯另4%(本金為800萬美元)的債券持有人(「非延期持有人」)未能達成延期安排。
 
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收到紐約州地方法院一則判決裁定本公司應向非延期持有人支付到期未支付的債券相關本金與利息合共15,481,013.33 美元。
 
本公司現正就該判決之上訴及執行情況積極尋求法律意見,並將採取一切有效措施維護全體股東、利益持份者和本公司的利益。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就該判決作進一步公告。
 
 

承陽光油砂有限公司董事會命
孫國平
執行主席

 

香港,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卡爾加里,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發佈之日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孫國平先生及何沛恩女士非執行董事 Michael John Hibberd先生劉琳娜女士及蔣喜娟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賀弋先生Alfa Li 先生及邢廣忠先生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