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公告有關特許權協議
謹此參考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或「陽光」)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香港時間) 刊發之公 (「公告」),其中內容包括有關特許權協議。除另有指明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董事會希望籍此就公告當中所載之資料,作出下列補充說明。
根據特許權協議,陽光向BEH授予特許權,以收取總代價20,000,000加元。當某個月WCS的每日平均價格達到 60 美元/桶或以上時,BEH 可按一個特定百分比分享陽光的當月生產的石油(「石油特許權份額」)的特許權。而BEH可分享陽光當月生產的石油的百分比是按下列計算:
a)當WCS價格低於60美元/桶時,特許權使用率為0%;
b)當WCS價格為60美元/桶時,特許權使用率為2.5%,此後當WCS價格上漲至100美元/桶或以上時,按比例增加至最多15%。
特許權協議所涉及的石油涵蓋陽光擁有的所有特許使用土地。至今為止,West Ells 是唯一已投入運營的項目。
關於石油特許權份額之結算,BEH 可以選擇: (i) 收取實體石油; (ii)指定代理人公司作為其代理人,代表它處置可分享的石油份額,並在扣除允許費用(運輸費和稀釋劑成本)後向 BEH 支付銷售收益;或 (iii) 收取石油特許權費用,計算方式為石油特許權份額乘以石油實現價格,扣除允許的費用。
至於會計處理方面,特許權之安排將為公允價值通過損益表(FVTPL)類別的金融衍生工具入賬。在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時,本公司會聘請獨立第三方估值專家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進行評估。任何公允價值變動將在本公司的損益表中確認。
隨著WCS 升至100 美元/桶或以上,與BEH 共享的出產石油比例會上升至15% 時,此為本公司面臨特許權協議下最大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特許權費用將是 15% 乘以已實現的石油價格,扣除允許的費用(運輸費和稀釋劑成本)。
儘管如此,根據歷史WCS價格數據,從有數據的年份(即1983年)開始,金融風暴期間的2008年(5-7月)WCS價格只有一次達到100美元/桶或以上。管理層估計,當 WCS 高於 55 美元/桶時,本公司將能實現毛利。因此,當 WCS 升至 100 美元/桶或以上時,特許權不會對本公司的財務造成重大負擔,因為本公司已在這些價格水平上將獲取可觀利潤。
鑑於特許權之安排不涉及本公司任何資產的收購或處置、亦不涉及本公司子公司通過配發股本收購或處置、成立合資企業、訂立融資或經營租賃、授予賠償或提供擔保、或由本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等,財產之擁有權未有任何變更,因此,特許權安排不被視為《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 14 章定義的須予披露交易。然而,本公司認為特許權安排應被視為內幕消息。
關於陽光油砂有限公司
本公司是一家總部設在卡爾加里的上市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本公司專注開發其位於阿薩巴斯卡油砂地區的重要油砂及重油租賃權益。本公司於阿爾伯塔省阿薩巴斯卡地區擁有油砂及石油和天然氣租賃權益。本公司正專注實現 West Ells 項目地區的里程碑式開發目標。West Ells 一期初步生產目標為每日 5,000 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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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國平先生
執行主席
電話:(852) 3188 9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