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予披露交易 出售資產
香港(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 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或「陽光」)(香港聯交所:2012)董事會(「董事會」)宣佈以下事項:
出售事項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香港時間),本公司與買方訂立一項買賣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買方同意買入標的資產,代價總額為2,850,000美元(相當於約3,812,445加元) ,惟須遵守買賣協議當中的條款和條件。
上市規則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由於出售事項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故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規定的通知及公告要求,惟獲豁免股東批准的要求。
買賣協議
買賣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簽署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八日
訂約方
-
本公司
-
買方
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完成
出售事項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卡爾加里時間)或之前或有關訂約方書面同意的其他日期完成。買方應於完成時接管標的資產的控制權。
代價
標的資產的代價為2,850,000 美元(相當於約3,812,445加元),該價格是在訂約各方參考(其中包括)(i)本集團收集的市場情報;(ii)出售事項之整體條款及條件;及(iii)市場狀況的變化後,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進行出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該渦輪機最初以約450萬美元的價格購買,並在美國的一個出租倉庫中閒置。
鑑於新冠肺炎和當前的石油市場狀況,董事認為,處置閒置資產以改善流動性的時機已到。董事擬將出售事項之所得款項用作一般營運資金。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出售事項之代價乃按當時市價計算,且出售事項之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出售事項符合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由於該等交易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告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
釋義
在本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句被賦予的涵義如下:
“關連人士”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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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事項” |
本公司根據買賣協議出售太陽能渦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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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本公司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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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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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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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第三方” |
不是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並獨立於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且與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並無關連的獨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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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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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
Steel Reef Infrastructure Corp., 一間於加拿大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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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或“普通股” |
本公司在聯交所上市的「A」類持投票權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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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
已發行股份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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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協議” |
本公司與買方於二零二零八月八日訂立之買賣協議,內容有關(但不限於)出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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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
“標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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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Taurus 70燃氣輪發電機組,帶備件和電池充電器 |
“加元” |
加拿大法定貨幣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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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 “港元”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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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定貨幣港幣
美元,香港人的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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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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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陽光油砂有限公司
本公司是一家總部設在卡爾加里的上市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本公司專注開發其位於阿薩巴斯卡油砂地區的重要油砂租賃權益。本公司於阿薩巴斯卡地區擁有約一百萬英畝油砂及石油和天然氣租賃權益。本公司正專注實現West Ells項目地區的里程碑式開發目標。West Ells的初步生產目標為每日5,000桶。
進一步查詢,請聯絡:
孫國平先生
執行主席
電話:(852) 3188 9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