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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6日

有關購股權及可換股債券之調整

謹此提述陽光油砂有限公司(「陽光」或「本公司」)於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一月五日刊發之公告(「公告」)以及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出之通函(「該通函」)。除文義另有指明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a) 對尚未行使購股權之調整
 
基於股份合併已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未行使購股權之行使價和獲行使而須予配發及發行之合併股份數目已根據購股權計劃之條款及條件、上市規則第 17.03(13) 條及聯交所於 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發出之補充指引作出調整。對行使價及因尚未行使購股權獲行使而須予發行之合併股份數目作出之調整如下,並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即股份合併生效日期)生效:
 
(b) 對尚未行使可換股債券之調整整
 
基於股份合併及根據尚未償還可換股債券之條款及條件,可換股債券之兌換價已由 每股現有股份 0.0822 港元調整至每股合併股份 4.09 港元,本公司於可換股債券獲悉數兌換後可發行之兌換股份數目上限(按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之美元兌換港幣匯率計算)為 19,979,685 股合併股份,並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即股份合併生效日期)生效。
 
 
承陽光油砂有限公司董事會命
孫國平
執行主席
香港,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卡爾加里,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告發佈之日,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孫國平先生及何沛恩女士;非執行董事 Michael John Hibberd先生、劉琳娜女士及蔣喜娟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賀弋先生、Alfa Li 先生及 邢廣忠先生。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