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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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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1日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香港時間)及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卡爾加里時間) 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的投票結果

茲提述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的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該大會」)通告(「該通告」)。

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的管理資訊通函(「該通函」)內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根據下段,該通告及該補充通告所載的決議案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香港時間)及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卡爾加里時間)舉行的該大會上經本公司股東(「股東」)以投票方式正式通過。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辦事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獲委任為在該大會上點票的監票人。

於該大會上提呈的所有決議案的投票結果載列如下:

有關上述決議案的全文,請參閱該通函。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香港時間﹞及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卡爾加里時間),本公司的股份總數為3,902,300,197股股份,此為賦予持有人權利出席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贊成或反對決議案的股份總數。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規定,認購人及彼等各自的聯繫人不得就所有上述普通決議案投票。於該大會日期,彼等的股份總數為693,006,348股股份。故此,賦予股東權利出席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普通決議案的股份總數為3,209,293,849股股份。

除上文所披露之外,並無限制股份持有人出席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贊成或反對所提呈的決議案。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40條所載,概無股份賦權股東出席該大會並須就贊成在該大會上提呈的任何決議案放棄投票。概無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就批准在該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放棄投票。概無人士在該通函中指明其擬於該大會上就任何決議案投票反對或放棄投票。

承董事會命

陽光油砂有限公司
孫國平
執行主席
Michael John Hibberd
非執行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