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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2日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茲通告陽光油砂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八 時正(香港時間)假座香港金鐘道95 號統一中心10 樓統一會議中心2 號會議室舉行股東特別 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為本公司的普通決議案(無論有否修 訂)。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通告內所用未界定詞彙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刊 發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1. 批准認購人(定義見通函)根據認購協議(定義見通函)按每股認購股份0.75 港元的 價格就本公司524,734,210 股新「A」類有投票權普通股(「認購股份」)進行認購(定 義見通函),各份註有「A」字樣的認購協議副本已提呈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股東 特別大會」),並由股東特別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
  2. 批准、確認及追認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儘管彼可能就認購於任何事宜中擁有 任何權益)就認購簽立各份認購協議及任何其他協議、文件以及採取或將採取的行 動(包括由本公司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及
  3. 授權任何董事為使認購及配發及發行認購股份生效或就其而作出彼可能認為適 當、必要或適宜之一切行動及事宜以及以親筆簽署或蓋章形式簽立任何協議、契 * 僅供識別據、文據及任何其他文件或作出相關安排,並遵循及按照適用法例及法規,為本 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批准並作出有關認購之非重大變動、修訂、補充或豁免 非重大事項;及
  4. 確認及批准待(i) 多倫多證交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准認購股 份上市及買賣;及(ii) 認購協議所載的其他先決條件獲達成後,授予董事行使本公 司權力以根據認購協議配發、發行及處理認購股份之無條件特定授權。」

登記股東 倘 閣下以本身名義持有股份,則 閣下為本公司的登記股東(「登記股東」)。身為登 記股東,倘 閣下無法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且欲確保 閣下的股份於股東特別大會上獲 行使投票權, 閣下須依照隨附代表委任表格及通函內所列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註明日 期及加以簽署並將其發送。該代表委任表格亦將刊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披露 易網站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網站www.sunshineoilsands.com。

實益股東 倘 閣下以於經紀行或中介機構(即經紀、投資行、結算所或類似實體)開立的賬戶持 有股份,則 閣下為本公司的實益股東(「實益股東」)。實益股東須遵循 閣下的中介機構 提供的投票指示表格或其他代表委任表格內所列指示以確保 閣下的股份於股東特別大會 上獲行使投票權。

承董事會命
陽光油砂有限公司
劉廷安
非執行主席
Michael J. Hibberd
執行副主席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位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及投 票。凡持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 司股東,但須代表股東親身出席大會。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特 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
  2. 如屬股份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可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在股東特別大會上 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的人士,惟倘一名以上聯名持有人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就有關 股份在本公司的股東名冊排名首位的聯名持有人方可就有關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 文件副本須於委任表格適用的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前至少48 小時(不包括星期六、星期 日及卡爾加里公眾假期)(即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卡爾加里時間)或二零一五 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香港時間),視情況而定)於正常營業時間內送達(i) 本公司於加 拿大的主要股份過戶登記處Alliance Trust Company(地址為Suite 1010, 407 - 2nd Street SW, Calgary, Alberta, Canada T2P 2Y3);(ii) 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 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 號合和中心17M樓);或(iii) 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 何續會當日提交股東特別大會主席或按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方為有效。
  4.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A章的規定,認購人及彼等各自 的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彼等現有股份的權益的範圍內)不得就所有上述普通決議案投票。
  5. 上文所載的普通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Michael John Hibberd 先生、蔣琪博士及胡晉先生 及非執行董事羅宏先生、蔣學明先生、劉廷安先生及李皓天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馮聖悌 先生、Robert John Herdman 先生、Gerald Franklin Stevenson 先生及宋喆飛先生。